在上周的一项引人注目的公告中,EPA 建议,如果公司进口、制造或加工用于商业销售的成品,并且该产品不是杀虫剂、枪支、烟草产品,也不是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或设备,他们需要了解这些产品中包含的所有化学物质。我们将在下面对此进行更多说明。
EPA 历来拒绝将其大部分化学品法规扩展到在《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 下被称为“物品”的成品,理由是复杂消费品的进口商很难确定化学品这些产品中每种化学物质的标识。行业利益相关者普遍支持这种方法,并且长期以来一直认为供应链过于复杂,无法期望成品制造商了解这些产品中的所有化学品。
但 EPA 化学品项目负责人 Michal Freedhoff 上周表示,EPA 可能正在转向一种新的物品方法。在产品管理协会年会上的大胆主题演讲中,弗里德霍夫指出,美国环保署毫无疑问有权根据 TSCA 监管制成品和成品中的化学品——即使它过去不经常行使该权力。她说,“行业抱怨监管物品的规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他们不知道里面有什么。”Freedhoff 进一步强调,“为了遵守欧盟法规,公司已经被要求了解其产品中的成分,该法规要求对含有被确定为“高度关注物质”的化学品的产品进行报告。
尽管 Freedhoff 没有宣布任何新的监管行动,但 EPA 的这一潜在新方向对几乎所有参与制造、进口、分销或销售成品的公司都具有重要且非常严重的影响。
最近对 PIP (3:1) 和 PFAS 物品的监管行动可能预示 EPA 的新方向
然而,弗里德霍夫确实提到了现有的苯酚、异丙基磷酸酯 (3:1) (PIP (3:1)) 和全氟烷基物质 (PFAS) 的监管行动,这可能是一个模型。在最近的三项监管行动中,EPA 已要求或提议要求物品(包括成品)进口商知道任何进口或加工的产品中是否含有 PFAS 化学品或 PIP (3:1)。这些备受瞩目的监管行动已经引起了许多制造或进口成品的行业利益相关者的注意——弗里德霍夫的言论应促使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公司立即采取措施为合规做准备。
首先,在 2021 年 1 月发布的关于五种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有毒 (PBT) 化学品的法规中,EPA 采取行动从某些物品中去除这些 PBT 化学品。对于五种 PBT 化学品之一,PIP (3:1),EPA 的行动引起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他们的产品中可能含有 PIP (3:1),但不知道 EPA 的规则制定。鉴于严重的合规困难,环保署于 2021 年 3 月发布了“无行动保证”,将规则的执行推迟六个月,并随后延长了合规期限至 2022 年 3 月 8 日。EPA 打算通过制定规则进一步延长合规日期,但已明确表示,它希望行业提供“具体步骤”的文件,以确定替代品、特定认证所需更新的信息以及时间估计这项工作。在她最近的言论中,弗里德霍夫强调,“如果没有这些更具体的信息,EPA 不太可能再次延长合规日期。”
其次,在 2020 年 7 月,EPA 在最终规则中宣布,它将要求报告和审查包含某些 PFAS(长链全氟烷基羧酸盐和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物质的重要新用途规则,或“PFAS SNUR”)的物品。PFAS SNUR 要求在某些长链 PFAS 进口到美国用作物品的表面涂层之前通知 EPA(以便 EPA 可以进行审查和批准任何这些用途)。
第三,2021 年 6 月,EPA 提出了一项规则,要求进口商报告含有 PFAS 的物品。在拟议的规则中,EPA 声称有权对物品进行监管,指出“TSCA 没有定义物品,法规也没有将物品定义为不包括化学物质的一类物质。因此,EPA 认为其监管化学物质的能力包括监管含有此类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权力。”尽管鉴于许多公司不了解供应链上游使用的流程和化学品,许多行业利益相关者批评拟议规则对物品不切实际,但弗里德霍夫的言论表明,EPA 可能仍然要求报告有关物品。
当前的 EPA 提案可能超出欧盟 (EU) 法规的范围
在她的讲话中,弗里德霍夫暗示,将 TSCA 法规扩展到物品所带来的负担可能比声称的要小,因为欧盟法规已经要求公司对产品中的化学物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至少对于欧盟的“高度关注的物质”而言( SVHC)。然而,重要的是将 Freedhoff 的比较放在上下文中。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欧盟的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 (REACH) 法规要求物品供应商在任何 SVHC 化学品的含量超过 0.1% 时通知消费者。目前,该清单包含 219 种化学品。可以在此处找到对这些通知义务的详细理解。
因此,欧盟的 REACH 通知义务(尽管可能很广泛)仅适用于 SVHC 清单上的 219 种化学品。此外,欧盟有一个触发报告和通知义务的门槛水平,进一步限制了公司的责任。但弗里德霍夫的言论并未暗示适用于物品的 TSCA 法规将仅限于任何较小的化学品集,并且 EPA 在其提议的 PFAS 报告规则中省略了任何阈值报告水平——这一举动引起了行业的尖锐批评。例如,常识豁免适用于 PFAS 可能仅作为杂质或副产品存在的物品。如果 EPA 的最终规则要求在任何时候报告物品中的 PFAS级别——这将使 EPA 对物品的报告义务与欧盟的方法明显不同(并且可能更广泛)。
应对日益复杂的成品监管环境
简而言之,几乎可以肯定的是,EPA 打算要求成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遵守复杂的化学品法规,其中许多公司以前从未解决过这些法规。这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合规挑战,并且需要公司投入大量资源来了解法规并收集合规所需的数据。其中一些挑战可能包括:
解决广泛适用于“物品”的未来监管行动。EPA 可能在未来采取行动的优先化学品包括: 1) EPA 已完成风险评估并将转向风险管理的前 10 种化学品;2) EPA 已发布范围界定文件并将准备风险评估的 20 种化学品;3) 制造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的化学品。可以在此处找到这些化学品的完整列表及其审查状态。这些化学品是极其常见的化学品,几乎可以在每个公司的供应链中找到。除了 EPA 已经在考虑风险管理或积极开展风险评估的这些化学品之外,EPA 可能会考虑2014 年 TSCA 工作计划将在 TSCA 下评估下一组化学品。
遵守提议的 PFAS 报告规则。如果 PFAS 报告规则按原样完成,它将要求物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报告10 年有关含 PFAS 物品的制造和进口的数据。需要报告的数据包括与化学品特性、使用类别、制造和加工量、副产品、环境和健康影响、工人接触和处置相关的信息。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成品制造商和进口商无法随时访问这些信息。事实上,他们甚至可能不知道他们的产品甚至含有PFAS,特别是如果它的含量很低。然而,拟议的规则目前没有对低水平或杂质的豁免——也没有对无知的豁免。公司将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调查其历史供应链,以排除或排除报告的需要,然后甚至需要更多资源来实际报告。
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共同行使管辖权.许多公司已经熟悉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对消费品或为最终消费者使用(而非工业用途)生产和分销的任何产品拥有权威。如果 EPA 继续对“物品”进行监管,它将对 CPSC 拥有同时授权的许多商品进行监管。CPSC 和 EPA 在禁止消费品中的化学品方面拥有同等权力。如果 EPA 发布禁止化学品的最终规则——就像它对 PBT 化学品所做的那样——可能会有问题是,消费品中存在的化学品是否应立即被解释为“重大产品危害”,产品必须对其进行处理。被召回。即使 EPA 的禁令要到未来几年才会生效,这也可能引发召回市场上已有产品的义务。更远,
展望未来
所有迹象表明,产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将 TSCA 作为其持续环境合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确保 TSCA 合规性对于许多公司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或无缝的任务,尤其是那些不熟悉法律或不习惯遵守 EPA 不断扩大的复杂产品法规范围的公司。对于许多公司和产品,测试每个产品(和产品的组件)在技术或经济上可能并不可行。将复杂产品的成分追踪到单个化学成分的水平——包括内部产品组件中或内部的化学成分——可能需要与世界各地的供应商进行沟通。
对于一家生产或进口大量复杂消费品的公司来说,这可能是一项庞大的、甚至是不朽的事业。产品制造商和进口商现在应该开始采取措施熟悉 TSCA,监控 EPA 的化学法规,并准备在这些法规即将影响他们的产品时进行调整和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