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碎机械:绿色和平再责巴斯夫执行双重环保标准

  • 2021-07-15 12:11:25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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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京召开新闻会,炮轰世界化工巨头巴斯夫(BASF)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双重标准",并且称其上海巴斯夫工厂还存在超标排污嫌疑。这是继4月26日,该组织公布13家包括巴斯夫在内的世界100强企业在华执行环境信息"双重标准"后,再次宣布调查结果。

在绿色和平"求证"巴斯夫和地方环保部门后,分别得到双方"完全按照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涉及该公司的商业机密,公司不同意公开"的答复。

环境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企业能否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其环境信息?

争议的背后是对5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不同理解,尤其是政府能否公布企业环境信息,谁来界定商业秘密等问题上存在不同认识。

但在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看来,至少有一点确定,"排污信息应该不属于商业秘密"。

巴斯夫"双重标准"?

4月26日,绿色和平组织曾在正式发布的《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报告中,将包括巴斯夫、丰田汽车以及宝马汽车在内的13家跨国企业列入"黑名单",指责这些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执行"双重标准"。

三天后,巴斯夫通过媒体回应,"巴斯夫在全球和中国执行同样的标准",就信息公布方面"完全遵守当地法律"。

绿色和平再次指责巴斯夫执行"双重标准"的依据是他们后续的又一次调查。他们通过各种公开渠道收集信息发现,尽管没有相应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巴斯夫在德国、美国和加拿大都主动通过官方网站直接向公众公开其详细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而它在中国的所有15个独资和合资的生产型企业都没有这么做。"这与其声称的同样的标准自相矛盾。"绿色和平组织污染防治项目组主任刘立灿认为。

显然,绿色和平和巴斯夫在"标准"上还有不同角度的理解。巴斯夫认为,"完全遵守当地法规"就是同样标准的体现,但绿色和平认为,"只要在一个国家执行了某一标准如信息公开,就应该在其他国家也执行。"

在后续调查中,绿色和平选取了位于上海浦东的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沟通"和调查。

2008年4月11日22点30分,绿色和平在上海浦东新区江心沙路巴斯夫专用码头东侧的排污口取排放中的水样本一份,并送到SGS通标公司上海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德国欧洲坊(Eurofins)发展农业和环境分析实验室进行分析。分析发现水样本中存在14种有机毒物,尤其是氯仿的浓度很高。

"该排污口没有明确标示,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巴斯夫。"刘立灿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巴斯夫是距离取水样排污口*近的工厂,相邻的上海农药厂排污口在更东侧100米处,并且有工厂的标识牌。"

刘立灿表示,对此,绿色和平发函向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求证",但该公司拒绝提供其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等关键信息。

7月1日,当本报记者致电巴斯夫北京企业传播部负责宣传的田丽君询问此事后,她表示巴斯夫有正式回应,在其随后发给本报记者的邮件中称:

巴斯夫在全球所有生产基地都广泛全面地收集并监测一整套环境和排放数据。这些数据经过内部、外部第三方机构以及政府机关的审计后,经整合发布在巴斯夫年度报告上。巴斯夫完全按照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收集并发布环境和排放数据。

该申明表示,该公司因其报告的数据得到了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政府部门的积极评价。环境数据一经报告政府机构即成为政府环境监测数据库的一部分。

记者发现,这份申明也是当时巴斯夫对绿色和平的回复,只是在*后一部分加了一句--"我们相信,当地政府部门会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此类信息。"

同时,田丽君向本报记者表示:"巴斯夫应用化工废水都排到浦东竹园废水处理厂,经过二次处理后*终排向东海。"

在与巴斯夫沟通同时,绿色和平也向浦东环保部门申请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但得到答复是,"本次申请公开的信息属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自身收集的工厂排污信息,属公司内部信息。经我局书面征求该公司意见,公司不同意公开。"

而在绿色和平同时向浦东环保部门申请,紫苑印刷颜料(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农药厂(与上海巴斯夫应用化工厂同在上海浦东高桥镇)的2006-2007年排污申报登记表,得到的答复是--该公司认为信息涉及该公司的商业机密,公司不同意公开。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信息的不透明导致了污染没有办法找到源头和解决办法。"刘立灿解释"为什么抓住信息是否公开不放"原因时表示,"如果环保信息不公开,作为污染受害方如厂区周围居民,取证就很难。信息公开不能解决环境问题,但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尽管绿色和平一再提出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双重标准"问题,但"完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是巴斯夫应对绿色和平和回应媒体询问的一致说法。

显然,争论要回到法规层面。事实上,就在绿色和平提出"双重标准"后4天,5月1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关于企业是否公开环境信息,《办法》规定,除非是超标排放的企业,基本上是自愿原则。同时《办法》还规定,政府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即"涉嫌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

"企业把相关环境信息申报给环保部门,就成了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而政府环境信息应该公开。"7月1日,别涛对本报记者分析说,目前,企业需要在各种环节向政府部门申报环境信息,如在申报项目时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向环保部门申报包括排污量等环境信息。而作为环保部门监测信息的一部分,这类政府信息应该属于可以公布范围。

但按《办法》规定,环保部门不能公布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那么,如何界定商业秘密,谁来界定商业秘密就成为关键。

"我认为,排污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别涛称,为了回答记者问题,他特意查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经营利润,而与直接排放相关的信息无关。"别涛认为。

对于谁来界定商业秘密,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说,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看,企业可以决定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但如果出现争议或群众提出质疑,当地环保部门可以针对情况要求其公开。

"企业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情况时,也绝不会把商业秘密内容上报给环保部门。所以,环保部门公布企业信息何谈涉及商业秘密?"一位环保专家对记者表示。

《办法》对什么是商业秘密为什么不作严格规定?别涛解释:"《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可能越位于相关法律之上,而具体法律解释要根据法律来确定。"

对此,刘立灿呼吁,"政府尽快继续完善《办法》,堵住任何可能被钻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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