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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瞩目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正式出台,这是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我国污染防治领域又一项重大的纲领性文件。“水十条”为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水生态文明建设勾勒了一幅清晰明了的路线图,必将对我国推进整个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意义重大。
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手段包括科技工程、市场调节、行政管理、伦理教化、政策指引、法律治理(即法治)、能力建设等。由于法治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确定性(稳定性)、广泛性、统一性、公开性、普适性、程序性、可救济性、体系性等显着的比较优势,法治建设便构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内容和重要保障。
关于法治化,“水十条”给予了高度重视,指出要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水平等等。值得一提的是,“水十条”特别指出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这可谓是法治方面的*大亮点。
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全国284个(此前为49个,新增235个)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的这一规定,将直接推进我国环境立法进入地方化的新阶段。事实上,环境和环境问题均具有典型的区域性特点,每个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别,全国一刀切,并不科学。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具有大城市中心主义、大企业中心主义和沿海中心主义等特征,农村、西部和落后地区的情况考虑较少,这种局面亟待改观。只有采用类型化、地方化的思维,尊重每个地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特点和要求,采取因地制宜的立法策略,才能更好地搞好环境保护。事实上,如果每个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都研究和制定环境立法,那么整个环境法制建设就会呈现万马奔腾的繁荣景象。这不仅有利于在整体上迅速提高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水平,也有利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意义深远。
不过,要注意的是,在大力推进环境立法地方化的同时,鉴于环境的整体性和关联性等基本属性,也要注重加强不同地方之间环境立法的协同化,以防止地方环境立法出现各自为阵——“各人自扫门前雪”,甚至以邻为壑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杨朝霞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