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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67条,是一部紧贴我省实际和长远发展的环境保护方面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围绕科学发展,坚持以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并重,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指导思想,综合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结合了部分省市优点,并将我省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上升为法规条文。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省相继制定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对解决我省历史遗留和发展中的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限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部分立法较为原则,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难以解决我省污染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流域性污染等严峻环境问题。
在我省正值加快发展、奋力崛起的关键时期,《条例》的出台,不仅完善了我省环境保护法制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也必将为解决我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亮点频现
亮点一:环境保护责任制和投入机制更加明确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实施年度考核,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同时,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并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亮点二:加强环境保护宣传,设立宣传周
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为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意识,《条例》规定要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网络等有义务开展环保公益性宣传,各类学校也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环保教育,同时明确规定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环境保护宣传周,集中时间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
亮点三:噪声、油烟污染惩处有新规
《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禁止违法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城区内产生噪音的工作需守时。《条例》规定,中午12:00至14:00、晚上22:00至次日早晨6:00,这两个时间段不允许在城区、居民区内从事噪音扰民作业。中考、高考特殊时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使用高音喇叭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将面临着个人*高罚两千元、单位*高罚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服务业经营活动,《条例》对其产生的油烟、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处置进行了严格限制。
亮点四: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有了法律支撑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区域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支持我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利用经济杠杆推动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鼓励排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我省通过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控制污染总量,实现环境目标要求。通过出台和实施绿色价格、绿色保险、绿色信贷和绿色贸易等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激励约束机制。在冶炼、化工和矿山开发等环境风险较大的领域,开展污染事故和环境修复风险保证金试点工作,进一步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分散环境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亮点五:建设项目监管有了新举措
《条例》针对建设项目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违法生产的现象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同时,规定了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应当具备的条件。突出建设项目在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这是一项符合实际的新规定。
《条例》还对规范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制定、修改程序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