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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终反倾销措施。其中,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ToshibaSilicones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
2008年1月7日,迈图高新材料日本有限公司(MomentivePerformanceMaterialsJapanLLC)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公司主张在2007年4月吸收合并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后,将其更名为迈图高新材料日本有限公司,更名后公司在生产、销售渠道、原材料供应商、管理、定价策略等方面均未发生变化,并提交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证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对照表、公司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2008年6月20日,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提交了补充材料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日本大使馆出具的认证文件。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原申请人未对迈图高新材料日本有限公司申请事宜发表不同意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符合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销售渠道、生产设备、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客户基础以及定价策略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迈图高新材料日本有限公司(MomentivePerformanceMaterialsJapanLLC)继承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ToshibaSiliconesCo.,Ltd)在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4%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以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ToshibaSilicones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22%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8年8月19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