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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环保局近日##集中公布了7起环境违法案件。在这些典型案例中,不仅有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也有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公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展示了昆山市环保部门打击违法排污、保障环境安全的决心。
据了解,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昆山市环保部门积极运用新的法律手段,依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等部门制定的配套办法,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加大环境监察频次和力度,保持严惩环境违法高压态势,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今年1月~5月,昆山市已处罚80家企业,处罚金额达414万元。
1.违法电镀生产设备被查封扣押
2月4日,昆山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张浦镇某村电镀加工作坊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进行五金件镀锌生产,未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在车间地面,地面废水经车间南侧围墙的小洞,通过塑料管道排入房屋南侧化粪池后进入菜地水沟,*终排入北侧河道。
根据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2月5日,昆山市环保局开出全市首张环保查封扣押令,对加工点的生产设施进行查封。
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拒不改正被按日连续处罚
1月15日,昆山市环保局对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实公司设施排水样中总磷浓度为11.3 毫克/升。2月10日,环保部门向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3月9日,再次对企业检查,企业设施排水样中总磷浓度为1.81毫克/升,依然超标。
昆山市环保局决定对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从2月11日~3月9日,27天共计罚款1.0962万元。
3.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被限制生产
昆山市环保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昆山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实际排入昆山市千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工业废水总水量为2366吨。而公司允许年排水总量为0.05万立方米,允许日排放化学需氧量0.83千克。1月8日,对预处理排放水检测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4毫克/升,经核算化学需氧量实际日排放量为1.14千克,超过化学需氧量日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昆山市环保局责令电子材料公司在2 月 3 日~5月3日期间,限制生产、降低产量。
4.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被处罚
在机动车尾气检测日常管理中,昆山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一个奇怪现象:一辆机动车在一次检测过程中尾气排放不合格,但换了一家检测公司后,尾气检测显示合格。
工作人员随即对机动车第二次检测的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通过调取后台检测数据发现:检测公司通过解除检测软件相关的锁止功能,在一氧化碳与二氧化碳浓度之和均小于6%的情况下未终止检测,并在检测时打开另一排气采样管,使其在检测尾气时通入空气,以降低检测数值。公司由此使车辆通过检测,并据此出具了合格尾气检测报告。
这家检测公司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规定。对此,环保部门依法对检测机构做出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5.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被处罚
2015年2月,昆山市环保局依法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喷胶车间正在生产,生产产生的废气通过收集后进入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采用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方式处理,实际现场检查时水喷淋塔内无水,活性炭插槽未插入废气治理设施内,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
对此,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公司恢复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处5万元罚款。
6.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被处罚
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经昆山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环保批文明确需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检查发现,公司正在建设新厂房。在新厂区内搭建的简易棚里有两台压铸机、两台烘箱正在生产,烘箱使用电加热。压铸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烘箱废气经收集后用液化气燃烧处理,废气通过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对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环保部门责令公司停止生产,处罚款4万元。
7.建设项目未批擅建被处罚
某家具公司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在公司东南角车间建设压合、贴皮、打磨、喷漆等工段。公司未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均采用强排风直排的方式外排。
对此,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未经环保审批项目生产,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