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料)半固态调味料出厂检验仪器

  • 2022-12-30 0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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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GB/T20293-2006《油辣椒》;QB/T1733.4-1993《花生酱》;SB/T10260-1996《芝麻酱》;SB/T10005-1992《蚝油》;SB/T10324-1999《鱼露》;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三.固态调味品出厂检验设备:

(一)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5. 马弗炉(香辛料)。

(二)半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索氏抽提装置(含油型);5.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三)液体调味料。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4. 酸度计(pH0.01)。

(四)食用调味油。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

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

1.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 微生物培养箱;3. 生物显微镜;4. 灭菌锅。


四、检验项目:

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固态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净含量
3水分(干燥失重)汤料、调味料
4食盐汤料、调味料
5氨基酸态氮汤料、调味料
6总氮*汤料、调味料
7总灰分香辛料
8酸不溶性灰分香辛料
9总砷(以As计)*
10铅(以Pb计)*
11食品添加剂*按需要
12菌落总数即食类
13大肠菌群即食类
14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即食类
15标签

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净含量
3水分(干燥失重)
4酸价
5过氧化值除芝麻酱
6食用盐(氯化物)除花生酱、芝麻酱
7脂肪限花生酱、芝麻酱
8细度限花生酱、芝麻酱
9蛋白质*限花生酱
10灰分*限花生酱
11亚硝酸盐*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12总砷*
13*
14黄曲霉毒素B1*限花生酱、油辣椒
15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按需要
16菌落总数即食类
17大肠菌群即食类
18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即食类
19标签


半固态调味料(非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净含量
3干燥失重(水分)
4食用盐(氯化物)
5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6亚硝酸盐*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7总砷*
8*
9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按需要
10菌落总数即食类
11大肠菌群即食类
12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即食类
13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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