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设备报道: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

  • 2021-06-28 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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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指出要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指示精神,做好我市全国首批节水型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推动全市节水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水资源可持

续利用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程管理、高效利用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制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建立适应水资源条件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布局,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

(二)工作目标。按照辽宁省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

核指标要求和《大连市水务现代化规划》《大连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方案》,确定到2020年全市节水工作目标为:万元GDP取用水量控制在18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控制在8立方米以内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达到25%以上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达到10%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降至10%以内非常规水利用量占供水能力比重达到30%以上城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以上农业节水灌溉面积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三)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农委等参与,各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依法强化水资源论证和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切实发挥水资源论证在区域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前置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建委等参与)

3.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农委等参与)

4.建立以区市县、先导区为单元的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对水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农委等参与)

(四)强化规划对节水的约束和###作用

1.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规划、供水排水规划、灌溉发展总体规划、再生水利用规划、海水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节约利用规划体系。做好非常规水与常规水的科学配置,统筹给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以及水安全、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协调。(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五)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资源情况,组织制定年度取水用水总量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对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和已经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计划用水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用水计划,办理用水计划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水。(市水务局牵头,市质监局等参与)

3.加强计划用水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强化用水定额修订和计量器具的监管,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市水务局牵头,市质监局等参与)

4. 加强节水统计制度建设,完善计划用水台账管理。建立完善的节水指标统计体系,建立计划用水电子台账查询系统。(市水务局牵头,市统计局等参与)

(六)推进各行业、公共机构和居民节约用水

1.推进工业节水。工业用水设施、设备要符合节水要求,杜绝用水过程的跑冒滴漏限制耗水量大、产值低的产品生产,淘汰落后的技术和工艺,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不断降低工业产品用水单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推进工业废水零排放.(市经信委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推进农业节水。加快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广耗水少、效益高的农作物和农业项目,遏制农业粗放用水,鼓励和引导采用管道输水、滴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扶持、发展节水型农业。(市水务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3.推进服务业节水。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要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用水行业单位,采用循环用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市水务局牵头,市服务业委、市旅游局等参与)

4.推进公共建筑、公共机构节水。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公共机构要配备用水计量设施,明确节水专职人员,加强用水设备、器具及管网日常管理,建设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要优先采购列入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5.推进居民生活节水。提倡居民合理用水、一水多用、节约用水,鼓励居民生活使用节水型器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和居民生活节水的指导,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市水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6.推进公益用水节水。园林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限制大规模景观用水。城市园林绿化推广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街道清扫、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栓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市城建局牵头,市水务局等参与)

7.推进公共供水设施节水。加强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强城市自来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水生产企业要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损耗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要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超过国家标准的供水管网渗漏水量不得纳入供水成本核算。(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七)落实节水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设项目竣工后,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定、下达计划用水指标,供水企业不得开栓供水。禁止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建委等参与)

(八)加强节水型产品和器具推广

1.加大对节水型产品的认证和监管,严把入口关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生产领域及流通市场,加强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牵头,市水务局等参与)

2.加强节水技术和产品开发利用研究,制定发布节水技术、工艺、产品、设备推广目录和用水技术、工艺、产品、设备淘汰目录。(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3.积极推进节水型产品认证,将已经认证监管部门确认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开展节水产品认证宣传,制定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市水务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九)加大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力度

1.制定对污水、中水、雨水和海水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励非常规水的开发利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城建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要综合考虑再生水回用,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绿化保洁、建筑施工的非居民用水项目,当再生水水质标准能够满足项目需要时,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市城建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参与)

3.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项目,要按照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予核定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建委等参与)

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工程和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设施,科学开发利用雨水、海水资源,减少常规水使用量。农业用水要充分利用天然降水,鼓励兴建集水、蓄水设施,拦蓄雨(洪)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城建局等参与)

5.城市开发建设要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提高城市水资源涵养能力,配套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不低于40%.(市城建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参与)

(十)建立完善水价调节机制

1.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水价形成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2.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3.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根据水质和用途,合理确定非常规水价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城建局等参与)

(十一)开展节水宣传工作

建立节水宣传长效机制,将节约用水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将节水教育纳入市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户外广告、公交车载电视、户内节水标牌、单位内部宣传栏等媒体,围绕节水的相关政策法规、重要意义、措施手段和节水典型经验等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节水意识,营造良好的节水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二)组织节水型单元载体创建工作

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小区)、节水型公共机构创建标准,大力开展节水型单元载体创建工作,为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夯实社会基础、群众基础。(市水务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大连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也要成立节水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十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财政投入机制,重点支持节水技术研究开发、节水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水工程的实施、节水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参与节水,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

(十五)完善法规体系。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节水的成功经验,完善节水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节水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处理各种违法违规用水行为。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把节水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将节水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节水考评办法,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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