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澳大利亚称,在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进计划 (AICIS) 运行的第一年之后,受监管的行业和化学品安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已经确定了“小的运行问题”,需要修改部长级文件中规定的细节。规则。澳大利亚正在提议对2019 年工业化学品(一般规则)和 2019 年工业化学品(相应修订和过渡性规定)规则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旨在澄清部长级规则在现有政策范围内的运作。拟议的修订解决了以下问题:
澄清纳米级工业化学品的标准;
关于数据所有权的声明;
年度申报;
澄清列出的介绍、指定的类别、指定的环境释放和“国际评估”的记录保存;
受《鹿特丹公约》约束的工业化学品进出澳大利亚的授权程序;和
过渡性规定。
谘询文件列出以下有关纳米级工业化学品要求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的附表 1 第 1 条:拟议的修订是对特定引入类别的定义,特别是纳米级引入的标准。它们将提高介绍人在实践中如何应用这些标准的清晰度。(提议的标准没有实际变化。)
征求意见稿的附表 1、第 2、3 和 4 条:这些拟议的修订适用于豁免引入类别中的研究和开发 (R&D) 引入(纳米级)。它们将提高介绍人在实践中如何应用这些标准的清晰度。(提议的标准没有实际变化。)
征求意见稿附表 1 第 5 条:这些拟议的修订涉及豁免引入类别中所列化学品的非功能化表面处理。
征求意见稿附表 1 第 6 条和第 7 条:拟议的修订适用于在报告的引入类别中仅为研发而少量引入的工业化学品。
征求意见稿附表 1、第 8、9 和 10 条:拟议的修订适用于在报告的引入类别中引入用于研发(纳米级除外)的工业化学品。
征求意见稿的附表 1 第 11 和 12 条:拟议的修正案阐明了确定引入的指示性人类健康风险的纳米级标准。
征求意见稿的附表 1 第 13 和 14 条:拟议的修订阐明了确定引入指示性环境风险的纳米级标准。
征求意见稿附表 1 第 15 和 16 条:拟议的修订澄清了与纳米级标准相关的记录保存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仅为研发而引入的豁免引入。
征求意见稿的附表 1 第 15 和 16 条:拟议的修订澄清了与纳米级标准相关的记录保存要求,这些标准仅用于研发。
咨询文件列出了以下关于纳米级工业化学品引入前报告要求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的附表 1 第 20 条:拟议的修订澄清了与纳米级标准相关的引入前报告要求,这些标准与仅为研发引入的已报告引入的纳米级标准相关。
征求意见稿附表 1 第 21 条:拟议的修订澄清了与纳米级标准相关的引入前报告要求,其中最高指示性风险为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