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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粤俩防水公司因“APF”商标纠纷不断——云南海燕“APF”终审被撤
围绕着“APF”3个英文字母商标,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的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数次对簿公堂。广东科顺公司先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云南海燕公司诉至法院,并终审获赔2.5万元;后又针对云南海燕公司申请注册的“APF”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日前,北京市##人民法院对该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云南海燕公司申请注册的“APF”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终获得维持。据了解,广东科顺公司及云南海燕公司均主营防水材料、粘贴剂、防水涂料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早在2010年11月,广东科顺公司发现云南一工地有云南海燕公司生产的印有“APF”标识的防水卷材,随后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云南海燕公司诉至法院。云南海燕公司辩称,“APF”是自粘防水卷材的通用名称,并非艺术化后的商标“APF”。而广东科顺公司则表示,其于2004年7月便提出了第4195730号“APF”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防火水泥涂料、耐火纤维等商品上,云南海燕公司使用“APF”字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终该案经云南省##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云南海燕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广东科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本以为围绕在广东科顺公司与云南海燕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至此告一段落,但广东科顺公司发现,云南海燕公司2011年8月在第19类混凝土、防火水泥涂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9858921号“APF”商标。2013年11月,广东科顺公司以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构成恶意抢注等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诉争商标。此外,广东科顺公司还表示,云南海燕公司曾多次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若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一审法院以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随后,云南海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海洋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APF”为防水行业的通用名称,且为自粘防水卷材的型号代称。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均由“APF”构成,虽然二者之间的字母的字体和排列方式略有区别,但普通消费者从视觉上而二者的直观辨认和认读方式均为“APF”,二者的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均相同,共同使用在防水卷材上等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关受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二者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另外,二审法院同时认为,云南海燕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PF”字母已进入行业规范或成为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对自粘防水卷材的通常称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