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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各地有效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至此,全省两市六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指出,各市(州)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考核结果每年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将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对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及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西宁市、海东市,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由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政府做出检查。
《办法》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或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等10项指标;考核指标和分值根据各地实际,分为三类进行设置。同时,办法对各地区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管理台账、自查年度实施情况等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