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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备案的煤化工项目,各地区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严把项目审核关。一般不应批准年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项目,100万吨以下的甲醇和二甲醚项目,60万吨以下的煤制烯烃项目。
23号,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加快以石油替代产品为重点的煤化工产业的发展,鼓励发展煤制化肥等产品,以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缓解石油供求矛盾,扭转相关高耗能产品供过于求的局面。
《通知》要求各部门以民用燃料和油品市场为导向,稳步发展煤制油品、甲醇、二甲醚、烯烃等石油替代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先进煤气化技术和二步法二甲醚合成技术,建设大型甲醇和二甲醚生产基地,做好新型民用燃料和车用燃料使用试验和示范工作;稳步推进工业化试验和示范工程的建设,加快煤制油品和烯烃产业化步伐,适时启动大型煤制油品和烯烃工程的建设。其中煤炭液化尚处于示范阶段,应在取得成功后再推广;规范发展电石、焦炭等高耗能产品。按照国发[2006]11号文的要求,没有完成焦炭和电石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盛自治区、直辖市,停止核准或备案焦炭和电石项目。
由于煤化工产业具有规模化、大型化、一体化、基地化的特征,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对项目业主实力和社会依托条件要求较高。《通知》指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从严审核煤化工项目。对煤制油、煤制烯烃和外商投资煤化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核准制;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或将核准权限逐级下放。
《通知》强调,由于煤化工项目必须具有较高的产品安全运输保障,因此对不具备运输条件的煤化工项目也应不予核准或备案;对于煤炭液化项目,在国家煤炭液化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暂停煤炭液化项目核准;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煤化工项目必须达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标准。对不能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煤化工项目应不予核准或备案。